關于印發《合肥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房地產中介機構及行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加快推進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房地產中介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合肥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房地產經紀機構行業評價標準 2.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行業評價標準 3.房地產估價機構行業評價標準 4.房地產估價機構從業人員行業評價標準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合肥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加快推進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房地產中介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地產經紀、房地產估價業務活動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包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估價業務活動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完成房地產經紀機構信息登記,為促成房地產交易而從事房地產咨詢、居間、代理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含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分支機構,直營、加盟等各類型門店;以下簡稱“經紀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完成房地產估價機構信息登記,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含在本市登記、備案的估價機構,在異地備案、本市執業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內的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產估價、經紀業務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對全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建設完善統一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和發布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協助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做好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檔、公示查詢等日常工作;市房地產估價協會負責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檔、公示查詢工作,并將相關信息同步至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內容
第六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守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七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在管理平臺進行信息登記,如實申報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完成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名信息登記和公示。
第八條 信用信息包括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中介機構注冊登記基本情況、實名登記基本情況、企業經營情況、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包括:
(一)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記載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負責人)、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二)企業門店數量、分支機構數量、企業門店形式等;
(三)從業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執業機構、資格證類別及證書編號、從業服務證號、從業經歷、累計從業時間等;
(四)其他應采集的企業基本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房地產中介業務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表彰獎勵,或者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應當記錄的其他良好記錄。
不良信息是指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在開展房地產中介業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的行為,來源包括被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記錄、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在管理平臺記錄以及應當作為不良信息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準確提供信用信息,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導致公示信息不全或不實的,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條 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來源及途徑:
(一)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申報的信息;
(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日常管理、專項檢查及抽查的情況;
(三)司法機關的裁判文書,與房地產中介行為相關聯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表彰、通報、行政處罰;
(四)管理平臺記錄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五)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信息。
第十一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堅持“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信用信息時,應當同時將相關證明材料上傳管理平臺。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良好信息主要由中介機構自行提供。
各縣(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日常管理中核實的或者相關管理部門提供的不良信息錄入管理平臺,并對機構提交的良好信息進行審核。
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行業檢查結果、經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以及其他應當作為不良信息的情況錄入管理平臺,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良好信息進行審核。
社會公眾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舉報,應當并對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應責任,主管部門經核查屬實后,將處理結果記入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管理平臺發布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在平臺公示后3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
采集的信用信息經核查確實有誤的,應予以撤銷或糾正;經核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采集的信用信息立即生效并予以發布。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記錄一經認定,將記入其信用檔案,信息保留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年。信用信息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評定和應用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價采用行業評價得分排序制,依據行業評價標準加減分值,具體評價標準詳見附件。
評價得分=基礎分值+良好信息分-不良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計。
第十五條 計分周期為1個自然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新設立的中介機構自信息登記確認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為計分周期。未辦理信息登記的中介機構,不參加評價,其行為信息通過管理平臺進行記錄并對外公示。
第十六條 對于行業評價標準中未列入的不良行為,有相近標準的,按相近標準予以扣分;無相近標準的,按評價項目進行歸類,區分輕重程度扣減3-10分。
第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等級分為A級、B級、C級、D級4個等級,按參評機構或人員行業評價得分排序確定:
(一)排名在10%(含)之前的,或排名在10%至70%(含)之間但無不良信息扣分項的為A級。
(二)排名在10%至70%(含)之間的為B級。
(三)排名在70%至95%(含)之間的為C級。
(四)排名在95%之后的為D級。
第十八條 對評定等級為A級的,實行行業激勵:
(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參加政府評比表彰;
(二)從業人員優先推薦進入國家、省和市(區)相關專家庫;
(三)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合理減少檢查頻次。
第十九條 對評定等級為B級的,作為一般監管對象,主管部門實施正常管理。
第二十條 對評定等級為C級的,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一)發出行業警告,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檢查企業;
(二)約談企業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
(三)當年取消行業相關評先評優、表彰獎勵資格;
(四)增加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教育培訓學時;
(五)其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評定等級為D級的,列入風險提示名單,實行行業懲戒:
(一)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
(二)向社會公示并發出交易風險提示;
(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四)2年內取消行業內相關評先評優、表彰獎勵資格;
(五)增加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教育培訓學時;
(六)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信用信息記錄永久保存并記入信用檔案。經評定的中介機構信用等級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政務微信公眾號、管理平臺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建立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定期公示機制,及時將信用等級結果推送至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主管部門應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時報送信用信息。對納入重點監管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落實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在信用信息采集、審核、上報、評價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房地產經紀行業信用考評暫行辦法》(合房〔2018〕8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合肥市房地產經紀機構行業評價標準
序號
評價
分類
評價項目
評價標準
標準
分值
評價細則
備注
1
基本信息
企業注冊
登記備案
完成企業實名登記
50
房地產中介企業、分支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完成企業和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工作
2
員工管理
經紀人從業資格
20
從業人員取得全國經紀人資格證每人加3分;
從業人員取得全國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每人加2分;
從業人員取得從業人員實名登記服務證每人加1分。
不重復計算,最高不超過20分。
3
良好信息
獎勵表彰
企業獲得國家、省、市、區/縣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區/縣委獎勵表彰的
6
分別加6分、5分、4分、3分(以表彰文件或證書為準)
同一獎項或獎勵只記最高加分;獎勵表彰累計最高不超過18分
4
企業獲得國家、省、市、區/縣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區/縣委所屬部門或單位獎勵表彰的
5
分別加5分、4分、3分、2分(以表彰文件或證書為準)
上一年度在肥納稅額
在肥繳納稅額100萬元(含)以上
100萬元(含)以上最高不超過20分
在肥繳納稅額50萬元(含)-100萬元
16
50萬元(含)-100萬元的,每10萬元為1個臺階(1.2分),最高不超過16分
7
在肥繳納稅額10萬元(含)-50萬元
8
10(含)-50萬元的,每10萬元為1個臺階(1.5分),最高不超過10分
在肥繳納稅額10萬元以下
10萬元以下的,每1萬元為1個臺階(0.4分),最高不超過4分
9
在肥繳納稅額為0
0
10
行業貢獻
積極參與、配合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專項活動,表現突出,取得成效的
15
每提供一次可得3分,最高不超過15分
11
積極參與制定行業監管制度、行業評估技術規范或課題研究,做出貢獻,取得成果的
12
每提供一次可得3分,最高不超過12分
信用管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上一評級周期信用等級
上一評級周期信用等級為A級加20分;
上一評級周期信用等級為B級加15分
13
社會責任
自行組織或參加各級、各類主體承辦、發起的社會公益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
每項加1分(以主辦方書面證明或經核實后的相關活動資料作為認定依據,有效期按一年計算),最高不超過2分
14
不良信息
人員管理
從業人員入入職后未辦理實名登記的,或信息變更后未辦理實名登記變更的
-3分/起
經紀從業人員在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佩戴從業人員信息卡的
聘用在其他經紀機構登記執業的經紀人員在本機構從事經紀服務的
-10分/起
17
門店管理
分支機構或加盟門店未在新增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辦理實名登記的,或發生變更或終止時,未在變更之日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信息變更或注銷的
-5分/起
18
設立公司品牌或變更公司品牌后未及時辦理登記或變更手續的
19
公示情況
經紀機構未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相關材料或公示不全的
信息發布
對外發布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信息,或虛假房源信息(圖片不真實、產權信息不真實、委托關系不真實、房源核驗碼不真實等情形)的
21
收費行為
房地產經紀服務不執行明碼標價制度,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
22
經紀服務
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未按《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完全未告知的,-5分/起;告知內容缺漏的,-1分/項
23
在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服務過程中存在《合肥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行為的
-15分/起
24
未向官方平臺錄入真實房屋交易關聯信息(含委托合同信息、房屋交易價格以及買賣雙方個人真實信息)
25
未配合、協助交易雙方將應托管的存量房交易資金通過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存量房交易托管賬戶進行托管的
26
無正當理由扣押委托人的房產證等證件資料的
27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撤銷買賣雙方網簽記錄
28
拒絕、阻礙客戶使用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的
29
存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行為的
30
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規避限貸的行為
31
發生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執業的經紀人員與客戶簽署經紀合同的
32
信訪投訴
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投訴數量
月度有效投訴1-3起的,每起扣2分;
月度有效投訴超過3起的,超出部分每起扣3分;
年度累計有效投訴≧50起,追扣10分。
33
分支機構或加盟機構被記分的門店數達到該品牌經紀機構整體門店總數一定比例的
達到10%的,扣10分;每增長10%的,追扣10分
34
分支機構或加盟機構被記分的經紀人員數達到該品牌經紀機構聘用經紀人員總數一定比例的
35
發生投訴后,不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36
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信訪投訴回復,或回復內容與事實情況不符的
37
對不良行為,未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整改的
38
其他行為
無故不參加主管部門約談,或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39
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偽造、假冒、涂改證件或虛假材料的
40
嚴重不良信息
在信用評定中有虛報、漏報、瞞報或者其他不正當行為
-20分/起
41
拒不執行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已經生效的處罰或限期整改決定的
42
法律規定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附件2
合肥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行業評價標準
評價分類
項目
實名登記
辦理從業實名登記
60
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取得從業人員服務證
基礎素質
教育背景
大專以下5分、大專7分、本科及以上9分
從業時間
2年以下3分、3-4年6分、5-7年8分、8-10年12分,10年以上15分,從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從業人員服務證時間開始計算(計算最長時間)。
職業資格證書
全國房地產經紀人20分
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15分
經營業績
年度二手房居間成交套數
年度二手房居間成交總數,扣除受到經查實的投訴舉報或者差評的二手房成交套數后,每成交1套,加1分,最高不超過15分。
獲得國家、省、市、區/縣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區/縣委獎勵表彰的
獲得國家、省、市、區/縣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區/縣委所屬部門或單位獎勵表彰的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上一評級周期信用等級
上一評級周期信用等級為B級加15分。
從業資格
在開展業務時未按規定佩戴從業人員信息卡的
未按要求參加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學習的
工作變動后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的
在朋友圈、網絡平臺等渠道發布、擴散虛假房源信息,或發布有關房地產市場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經紀機構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
完全未告知的,-5分/起;
告知內容缺漏的,-1分/項。
未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上簽名,或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中冒用其他房地產經紀人簽名的
為促成交易,在經紀活動中超出合同約定條款之外,隨意承諾且不能兌現的
無正當理由扣押委托人的房產證等證件資料
拒絕、阻礙客戶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提供代辦貸款、代辦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另行簽訂合同的
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
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交易售后評價中,采用強制或誘導、欺騙等手段使當事人進行滿意評價的
每起扣2分;
年度累計有效投訴≧5起,追扣10分。
對不良行為,拒不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整改的
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偽造、假冒、涂改證件或虛假材料,經查實的
門店被記分的經紀人員數達到該門店聘用經紀人員總數一定比例的
達到10%的,扣店長3分;每增長10%的,追扣3分
附件3
合肥市房地產估價機構行業評價標準
信息管理
完成估價機構信息登記
估價機構完成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登記
機構資質
估價機構資質等級
一級資質加25分;
二級資質加15分;
三級資質加5分。
一個評級周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人數月平均值
一級資質的,人數達到16人的加1分,以后每增加1人加1分,最高不超過7分;
二級資質的,人數達到9人的加1分,以后每增加1人加1分,最高不超過7分;
三級資質的,人數達到4人的加1分,以后每增加1人加1分,最高不超過7分。
報告質量
房地產估價報告評審得分
報告評審得分≧75分,加10分;
報告評審得分在65分(含)—75分,加8分;
報告評審得分在60分(含)—65分,加5分。
為市級房地產評估行業管理、技術指導、技術鑒定、培訓研討等,提供專家服務、培訓師資的
每提供一次可得3分,最高不超過15分。
為制定行業監管制度、行業評估技術規范或課題研究,提供專家服務并取得成果的
每提供一次可得3分,最高不超過12分。
房地產估價機構上一評級周期信用等級
上一評級周期信用等級為A級加10分;
上一評級周期信用等級為B級加8分。
法定代表人非專職的
-10分
聘用掛靠注冊估價師
房地產估價師同時在兩個以上估價機構執業
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有效期滿,未按時續期,仍在估價報告上簽字的
業務開展
機構備案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時限申報延續手續的
不及時辦理備案證書變更手續,仍開展業務的
沒有執行估價收費明碼標價,或以不正當理由或名目收取額外的費用的
允許其他機構和個人以本機構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未按要求將本機構房地產估價報告真實、完整錄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系統的
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未親自到估價對象現場實地查勘,觀察、檢查、記錄估價對象的
1.無實地查勘記錄的,減2分/起;
2.實地查勘記錄不完整,或缺少估價對象影像資料的,減2分/起;
3.實地查勘無估價師入戶的,減2分/起。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
以迎合當事人或委托方不當要求、虛假承諾、惡意低價收費、提供虛假評估結果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按委托方或其他當事方預先設定的價值(價格),或高估(低估)的要求進行估價,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在機構備案、機構資質等級晉升、各種招投標、司法(財政、拆遷)等領域企業準入入圍過程中弄虛作假
估價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的
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報告不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要求,或評審不合格的
投訴處理
每起扣2分;年度累計有效投訴≧5次,追扣10分
由于評估原因造成的集體投訴,未對投訴事件進行妥善處理,且帶來一定影響的
未按時保質完成年度房地產估價機構信息普查的
不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工作的
43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等對評估機構做出的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約談等或其他應減分的不良行為.
44
凡違反《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或弄虛作假騙取《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的
45
46
在信用評定中有虛報、瞞報或者其他不正當行為
47
估價機構違規操作造成越級群體上訪,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48
附件4
合肥市房地產估價機構從業人員行業評價標準
實名從業
辦理實名注冊登記
估價機構從業人員完成基本信息登記
大專以下5分、大專7分、本科8分、研究生及以上9分
2年以下1分;3-4年3分;5年以上5分。從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時間開始計算。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加10分;
取得土地、價格、資產、工程造價等其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每項加1分。最高不超過15分。
本人參與的估價報告獲得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或報告評審得分≧75分的,加5分
被選為國家、省、市與房地產評估業務相關的專家庫成員的
分別加6分、5分、5分(以正式文件或聘書為準)
在省級及以上公開刊物發表房地產估價相關文章的
房地產估價機構從業人員上一評級周期信用等級
上一評級周期信用等級為B級加5分
執業行為
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義務的
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
在非自己估價的估價報告上簽名蓋章,或不在自己估價的估價報告上簽名蓋章的
2.實地查勘記錄不完整,或缺少估價對象影像資料的,減1分/起;
3.實地查勘無估價師入戶的,發現一次減1分。
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估價機構執業
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
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
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
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每起扣2分;年度累計有效投訴≧5次,追扣10分。
掛靠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