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國家網信辦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 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建房規〔2021〕2號)等有關規定。
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對象有哪些?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
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指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通過租賃、托管等方式獲取房源,直接轉租或對房源進行裝修改造后轉租,賺取租金價差的住房租賃機構,或以提供租賃管理、物業管理等服務名義,代收租金,變相轉租,獲取經營收益的住房租賃機構。
三、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范圍是什么?
納入監管的住房租賃資金包括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押金超過1個月租金數額的,以及按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約定向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繳存的最低監管額度資金。
單次收取租金不超過3個月、押金不超過1個月租金數額的,或本通知印發前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與承租人已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由租賃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納入監管。
四、住房租賃資金監管采取什么方式?
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將住房租賃資金納入監管。依據監管協議,由銀行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將當期租金劃轉至住房租賃機構。
五、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的設立有什么要求?
新設立的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在開展住房租賃業務前,通過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注冊登記相關信息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已設立的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 60 日內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提交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
六、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公示有哪些要求?
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在合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經營場所公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同時在網絡發布平臺、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示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和資金監管風險警示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如何變更?
住房租賃機構需要變更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的,經機構注冊地所在區(開發區)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原開戶行申請辦理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注銷和重新開立,注銷后再開立新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變更的,機構應同步更新開業報告信息。
八、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資金監管解除。
(一)住房租賃合同期滿、租賃關系終止;
(二)住房租賃機構與承租人經協商一致提前終止住房租賃合同,注銷合同備案;
(三)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終止住房租賃合同,注銷合同備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導致租賃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九、《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規定了哪些監督措施?
輕資產住房租賃機構未按要求設立、公示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的或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中的最低監管額度資金未足額到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未設立和不能按要求存繳到位的機構名單。
各房地產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完善平臺網頁功能,加強信息發布管理,對未經實名認證、未按規定使用住房租賃資金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被列入異常名錄的住房租賃機構,依法按照相關規定限制其發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賃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住房租賃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布、暫停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實行信用扣分等處理措施。
十、各區(開發區)住建局、建發局承擔哪些監管職責?
各區(開發區)住建局、建發局是本轄區住房租賃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轄區內租賃資金監管業務培訓、指導和檢查制度,指導轄區內注冊的住房租賃機構與銀行簽訂監管協議,督促住房租賃機構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實施租賃資金監管業務,加強對屬地住房租賃機構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