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市級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規范和加強我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市級補助資金管理,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合肥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合政辦秘〔2020〕49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大建設項目建設資金申報撥付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19〕8號)及市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補助資金,是指市財政專項安排用于補助相關縣(市)區、開發區實施的基礎類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老舊小區是指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合肥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合政辦秘〔2020〕49號)內容要求,且納入年度改造提升計劃的小區。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牽頭負責全市基礎類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項目建設內容審核、預算編制、爭取上級補助資金、資金撥付管理,督促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開展工程驗收、竣工決算審計,指導開展項目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局牽頭負責根據主管部門改造計劃和財政可承受能力,審核下達縣(市)區、開發區預算資金,協助開展資金監管、爭取上級資金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級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按項目審計決算價的60%補助各區、開發區,按30%補助四縣一市及安巢經開區。審計決算價原則不突破400元/平方米,高于400元/平方米的由項目所在地區兜底。
各縣(市)區、開發區如未及時按比例承擔地方配套資金的,市級將追回已撥付的市級補助資金或核減該地區下一年度預算資金。
各縣(市)區、開發區應積極申請中央補助資金和省民生工程補助資金。中央補助資金和省民生工程補助資金全部補助縣(市)區、開發區,抵扣縣(市)區、開發區承擔部分。當上級補助資金超過縣(市)區、開發區承擔部分時,超出部分扣減市級補助資金。
鼓勵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積極引導個人出資、企業出資、產權單位或產權人出資、金融機構融資等。
第六條 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各縣(市)區、開發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2個月內應完成竣工價款結算工作;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不得超過6個月。
市級補助資金項目自立項之日起三年內必須完成財務決算審計,逾期不再支付市級補助資金,已撥付的市級補助資金予以追回。
第七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要科學設置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項目整體績效目標及相關縣(市)區、開發區區域績效目標,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動態監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補助資金分配、完善調整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各縣(市)區、開發區具體實施績效管理工作,按要求對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動態監管,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時報送本地績效自評報告。
第八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應落實屬地主體責任,按輕重緩急原則,科學合理確定改造提升計劃及資金籌措方案。
各縣(市)區、開發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強化項目工程建設管理,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及竣工財務決算進度。要建立健全資金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嚴格資金撥付及使用,并接受審計、財政、房產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開發區住建、財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如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老舊小區改造提升項目,2022年及以前年度老舊小區改造提升項目仍按原政策文件及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